788-sb.com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788-sb.com县寺庙“大民生带小民生”县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若府办发〔2018〕62号
各乡(镇)、场,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788-sb.com县寺庙“大民生带小民生”县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严格“大民生带小民生”资金管理,加快项目推进。
788-sb.com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788-sb.com县寺庙“大民生带小民生”县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为进一步优化788-sb.com县寺庙“大民生带小民生”县级补助资金投入机制,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788-sb.com县寺庙“大民生带小民生”是按照“寺庙是社会基本单元、僧尼是国家基本公民”的理念,将全县寺庙民生纳入社会民生范畴,切实改善文明和谐平安寺庙和爱国爱教边远弱小寺庙基础设施和公共文化体系建设,惠及寺庙和僧人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三条 在寺庙“大民生带小民生”推进中,要充分发挥寺庙民管会主体责任,创新工作思路,科学谋划,在充分尊重僧众意愿的基础上,突出“奖优扶弱”,注重循序渐进、力求实效原则。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四条 “大民生带小民生”县级补助资金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寺庙小型水(取水口、蓄水池、取水低坝、排污池、排污管、截洪沟、排洪沟等水利设施)、电(寺庙公共建筑及扎康用电线路改造、路灯等用电设施)、路(入寺道路、寺内道路)、堡坎、消防设施(消防池、消防管道、消防器材等基础设施)、民管会办公用房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寺庙民管会需向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申报建设内容,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后统一向县民族宗教管理部门申报建设事项。县民族宗教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寺庙“大民生带小民生”领导小组审核,经县人民政府下达批复,由县财政局依照批复下达资金。
第四章 补助范围
第六条 “大民生带小民生”县级补助资金仅对建设所需钢筋、水泥、砂石等建设原材料和相关机械租赁费用进行补助。其余部分由寺庙自筹。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是寺庙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管主体,按照职能职责督促各寺庙组织实施;各乡(镇)、寺管会(所)是寺庙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寺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和监管工作。各寺庙民管会是寺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建设中的施工组织、施工安全、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 寺庙项目完工后,报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寺管会(所)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乡(镇)党委政府、寺管会(所)向县级“大民生带小民生”验收组申请综合验收,并附初验报告。由县级验收组对该项目进行最终综合验收。
第六章 报账管理
第九条 “大民生带小民生”县级补助资金项目,待完成县级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寺庙管委会(所)、寺庙民管会负责完善报账资料,待项目资料齐全、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族宗教管理部门拨付补助资金。非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拨付。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对“大民生带小民生”项目建设质量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建立激励问责机制。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肃问责。
(一) 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内容;
(二) 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三) 擅自增大投资概算;
(四) 虚报、截留、挪用资金;
(五)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民族宗教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