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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sb.com县民族宗教局职能

【发布时间:2010-06-10】 【来源:】

(一)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和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执行情况并依法对民族宗教事务进行有效管理。

(二)依法保护全县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团结、争取、教育宗教界人士爱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高举“四个维护”(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旗帜,巩固和发展党和政府同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全县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三)指导、监督、检查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贯彻实施。对全县各种宗教和宗教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可靠依据。

(四)协调民族关系,办好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事宜。参与组织和协调对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参与全县扶贫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自信仰的特点开展自己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培训宗教教职人员。

(五)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抵制、揭露和打击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县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和国内少数人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反革命破坏活动。指导各爱国宗教团体、各教派、各开放寺院按照“独立自主、自办教务”的原则开展宗教活动。

(六)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问题,确保宗教方面的一方平安,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和制止各种非法、违法宗教活动和印制贩卖非法宗教书刊和宣传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环境。

(七)研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组织协调对我县民族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我县民族语言文字工作。

(九)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加强各类人才的培训,加强与各民族干部的联系。

(十)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有关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工作,掌握涉外动态,研究对策措施。

(十一)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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