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乡镇部门导航 > 县级部门 > 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 办事服务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8-01-22】 【来源:】

 (一)提出处理请求
    受理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书的要求。请求科技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井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二)立案审查
    科技局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立案审查:
   (1)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请求人答辩
    立案后,向被请求人送达请求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被请求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
   (四)口头审理
    根据案情需要,科技局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日前让当事人得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五)调解与处理
   (1)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送达有关当事人;
   (2)调解不成的,处理决定并送达有关当事人。 

    

审核:胡权涌 责编:罗知王么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