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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sb.com县地方税务局开业登记办税流程

【发布时间:2016-06-22】 【来源:788-sb.com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1.开业登记的对象和期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需办理开业登记的纳税人包括: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登记的管理权限 

  局辖区内,应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开业登记。 

  3.开业登记的程序 

  (1)申请办理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办税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等登记表格资料,并附送下列证件、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者单位证明;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要提供本单位财政预算类型的证明文件; 

   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卡原件、复印件、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法人代表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自有房产证明、租赁房产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纳税人的关联企业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受理审核 

  办税服务中心在接收纳税人税务登记申请后,对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具体要求如下: 

   纳税人提供证件、资料是否真实; 

   纳税人提供证件、资料与其在税务登记表上对应填写的内容是否一致; 

   纳税人原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 

   纳税人组织机构代码是否有重复使用的问题。 

  经审核后,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要求的予以当场受理,填制涉税事项受理单。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报资料或者重新填报。 

  (3)核发证件 

  办税服务中心人员对符合规定的,打印下发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或临时登记证件正、副本,并退回一份税务登记表由纳税人保存,一份归入征管档案。 

  注: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有效期限为“1年”。 

  (4)税务事项审定 

  对新办的纳税人,管理科室在接到从办税服务中心传递的新办户资料后应对其今后的有关纳税事项进行审定,并以书面的形式下达(包括:税种登记表,应报资料预设表,核定税额通知书等),告知纳税人应缴纳的税种、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申报和征收方式、纳税期限、发票领用事项以及应向税务机关定期报送的其他资料,采集信息后传递到办税服务中心资料室。 

  (5)资料归档 

  对于纳税人当场办理开业登记并打印证件后,其有关资料由导税员负责传递给资料室存档;管理科室在接到新办证户有关涉税资料后,应及时将税务事项审定报告(包括:税种登记表,应报资料预设表,核定税额通知书等)传回资料室审核录入并存档;资料室应按户建立纳税人资料档案盒,按照统一的规则设置档案号,管理代码等信息,并在资料卷宗夹(盒)上注明纳税人名称、纳税识别码及档案号。 

  开业登记应归档的资料: 

  ①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②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者单位证明; 

  ③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卡复印件,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⑤法人代表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⑥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⑦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自有房产证明、租赁房产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⑧纳税人的关联企业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 

  ⑨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信息采集表、银行存款报告表、应有资料预设表、税务事项审定报告; 

  ⑩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审核:黄勇 责编:王保 吴树成 陶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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