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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发布时间:2013-08-01】 【来源:788-sb.com县国家税务局】

  一、业务描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三、办理流程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一)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9、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10、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1、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2、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3、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联合办证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联合办证需提供)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5、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6、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三)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重点要求

  (一)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如属重复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不予受理税务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处理;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二)调查核实

  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须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于2日内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经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办税服务厅反馈,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1)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了解纳税人的机器设备情况及有关生产经营状况;

  (2)实地核查纳税人生产经营房屋权属情况及租赁期限等信息;

  (3)实地核查纳税人的会计人员资格、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情况;

  (4)实地了解纳税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情况;

  (5)实地核查其他项目。

  (6)调查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提请实施行政处罚。

  (三)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八、表证单书示例

  (一)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二)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三)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审核:胡毅 责编:胡泉涌 生措 张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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