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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

【发布时间:2011-03-24】 【来源:788-sb.com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项目名称:

  烟花爆竹

  二、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

  788-sb.com县辖区内,零售烟花爆竹。

  四、办理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3、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其销售的产品由批发单位直接供应到销售地点。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车站、码头、大型商场超市、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设有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需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并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其允许储存量应报788-sb.com县安监局审批同意;

  7、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8、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它材料。

  五、办理手续: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当地安监科签署意见后留存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3、人员名单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4、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示意图或实测图);

  5、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6、设有储存场所的零售单位提供仓储设施平面图和安全评价报告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

  7、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布点文件复印件;

  8、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它材料。

  六、办理流程:

  1、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2、申请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所在地安监科进行条件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报送788-sb.com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788-sb.com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对不予核发许可证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费用情况:

  不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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